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必须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或注册时未经批准的项目经理,不得从事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施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者经有关部门确定达到完工状态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同意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工作。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条  项目经理个人不得承担工程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和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该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相适应;项目经理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施工企业不得无故扣压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执业卡,不得继续使用该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执业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经理一人一卡的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制度,在从事施工管理活动时,项目经理应随身携带IC卡,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十四条  本地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在职建造师的有关资料输入杭州市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持注册证书、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注册地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IC卡。
    外地施工企业在办理企业进杭备案时,应将派驻杭州市区的项目经理有关资料输入信用网,建造师注册证书等资料经市建管站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IC卡。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由市建管站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IC卡遗失申请补办时,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声明作废,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注册建造师级别、专业等发生变更,相关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网,并持单位介绍信和证书原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信用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逾期的,信用网将自动予以锁定。施工企业必须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网,经审核通过后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  根据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限制项目经理市场行为时,在信用网上锁定项目经理。锁定状态主要有:入围加锁、中标加锁、在建项目经理更换加锁、工作单位调动或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加锁、暂离加锁、离开杭州市场加锁、暂停其参与所有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加锁、项目完工加锁、注册建造师证书到期加锁等。除项目暂离加锁和完工加锁外,项目经理处于其他加锁的市场限制状态时,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随附本企业为项目经理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属于资格后审项目的,项目经理的IC卡在开标时予以锁定;属于资格预审项目的,项目经理的IC卡在入围后予以锁定。
    中标通知书备案时,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随同招标人持企业和项目经理IC卡等相关材料,到招标项目所对应的市、区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附后),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网,并限监管部门查阅。
    在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随同招标人,持中标通知书、企业和项目经理IC卡、项目经理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市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网。
  四、现场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从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经理长期缺岗和缺位需要更换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施工企业于1个月内更换项目经理。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6个月内不得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当项目经理年满六十五周岁时,施工企业应当于3个月内更换项目经理。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报相应监督机构审核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并由市质安监总站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于5个工作日内更换项目经理:
    (一)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三)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
    因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情形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更换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相应监督机构审核后报市质安监总站,由市质安监总站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项目经理可先办理暂离加锁手续,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的,则施工企业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经理。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的。
    第二十二条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须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级。项目经理更换完成后,施工企业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管理缺位状况。
    第二十三条  提供履职承诺书的项目经理如需更换,除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一条所发生的情形外,均锁定至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竣工期。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中标备案的项目经理如需更换,应到中标项目所对应的市、区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后方可按以上程序申请更换。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完成后,施工企业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当工程项目临近竣工阶段(房建类工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拆除完毕;市政类工程主体结构完工;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完工),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由相应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进度后,施工企业持相应资料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完工销号手续,允许该项目经理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市质安监总站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网。前一个工程项目竣工后仍要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一)每月现场出勤少于工作日的80%的;
    (二)检查时发现,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3次(含)以上的;
    (三)检查时发现,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3次(含)以上的;
    (四)检查时发现,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由他人代为签署3处(含)以上的;
    (五)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地基基础结构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中有一项未参与的;
    (六)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或其他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的施工验收的;
    (七)未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充分运用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并定期对项目经理的到岗率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五、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管理制度。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记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项目经理和施工企业联动信用管理。凡项目经理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施工企业按同等分值予以扣减。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签署的履职承诺书弄虚作假以及项目经理被责令更换的情形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
    第三十条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经理的不良、提示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网,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每位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下一个周期初始分值重新为零。
    第三十二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值达到18分时,由市建委通知其所在施工企业,责令其参加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项目经理培训期间,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值达到25分时,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投标活动12个月。若该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的,则暂停期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计。外地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由市建委将情况函告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经理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质安监总站及各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市建管站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招投标办、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经理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 年4 月 1 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6〕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