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浙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83 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投资总额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鼓励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对招标人自主办理招标的,其节约的招标代理费可按现行标准的60%,相应增加招标人的管理费,列入项目投资。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比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比选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市交易中心依照市建委有关规定为比选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 杭州市实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制度。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的企业。
    第六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按单个项目比选、多个项目联合比选或年度方式比选。招标人采用多个项目联合比选或年度方式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应符合本次比选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七条 招标代理项目施行项目负责人制,参与比选的代理机构拟派项目组应由3人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注册造价师,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专职代理人员。
    第八条 招标人办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事宜,应持下列材料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登记表
    (二)比选公告
    (三)项目立项文件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对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业绩等资格条件的要求
    (四)项目实施时间、地点,服务工期、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五)比选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地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比选公告和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代理的具体工作内容。
    招标人不得将同一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代理内容委托给不同的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设定代理费的基准价,代理费用的设置按基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费用按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在比选公告中要求参与比选的代理机构具备在杭州市区范围近三年内的类似工程代理业绩。
    招标人要求的类似工程代理业绩不得多于三项。类似工程代理业绩的设置应与委托招标工程的内容相符(工程类型仅限房建、市政、专业工程、设备采购),具体量化指标不得高于委托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
    第十三条 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多个项目联合比选或年度方式比选的按比选范围内单个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可在比选公告中对代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能力作附加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比选公告要求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持企业IC卡、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持本人IC卡到比选现场刷卡确认,并按比选公告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递交截止后,由招标人当场开标,公开参与比选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类似业绩、人员条件等相关情况。由市交易中心对参与比选的代理机构和项目组人员的资格按杭州建设信用网企业及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招标人确认,形成资格审查报告。
    自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申请书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按照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两个以上的,由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提交申请书的先后顺序现场随机抽取各自编号。
    招标人再公开随机抽取两名中标候选人,并当场公布。招标人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号码相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第一候选人,第二个号码相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第二候选人。
    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有一个的,直接确定为中选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无资格审查合格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降低原先设置的业绩、人员等资格条件并重新比选。
    第十七条 比选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报告、比选报告、中选单位的招标代理比选申请书副本等资料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按照规定对比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招标人发出比选结果通知书,并在比选结果通知书发出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若中选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则由第二名替补。
    中选候选人非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的,市建委将予以通报,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个月。
    第二十条 对具有较高技术难度和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认为有必要采用综合评估法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书面提出,经市招标办备案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比选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取消其本项目的中选资格,由市建委予以通报,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三至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代理合同开展代理业务。招标人应加强对中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将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书面告知市招标办,并由市招标办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或提请市建委予以通报批评。
    中选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或不按投标承诺配备项目组人员,或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其它不良行为,由招标人提出并经市建委通报一次的,除按规定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三至六个月外,该招标人有权在一年内拒绝其参加下一项目的比选。
    第二十三条 萧山、余杭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