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认定标准(暂行)

    第一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为科学筛选、认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充分发挥省重点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扩大有效投资的拉动作用,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应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专项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等要求。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与省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计划、省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计划、省工业重大项目计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等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具备重大性,项目投资规模大、事关全省经济增长;具备引领性,项目对全省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具备先进性,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技术领先;具备效益性,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高。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既要把握要素资源的总量投入,又要突出要素资源的配置优化;既要体现行业、地区平衡,又要突出薄弱环节建设。
    第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一、农水项目规模标准 ——水库。 ——引供水。设计引水流量为1立方米/秒及以上的引供水工程、灌区渠系配套工程;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 ——防洪排涝。50年一遇标准的海塘加固工程;大、中型水闸等水事及其除险加固工程;重大排涝(圩区整治)工程;防洪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农田10年一遇及以上的骨干防洪工程。 ——流域治理。6大独流入海河流和太湖流域骨干河道整治工程。 ——渔港。二级渔港及以上的建设工程。 ——其他。4500亩以上围填海及滩涂围垦;500亩以上低丘缓坡开发;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等重大工程。二、交通邮电项目规模标准 ——公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国省道、重要县道等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及重要连接线建设工程;特大桥梁、隧道建设工程。 ——轨道交通。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轨道、市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及其重要配套工程。 ——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沿海万吨级及以上、内河300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沿海深水航道及锚地;四级及以上标准的内河航道等工程。 ——机场。民用机场飞行区和航站楼建设工程;通用机场建设工程。 ——枢纽和场站。一级客运站或客运枢纽、一级货运站、综合交通枢纽等工程。 ——信息网络。全省电信网、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的骨干网络建设工程。 ——邮政。区域重大邮件分拣中心等重大建设工程。三、能源项目规模标准 ——能源资源开发。年生产能力10万吨标煤及以上的能源资源开发工程。 ——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储运。跨县域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辅助设施;县级及以上的城市天然气总体工程;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辅助设施,压缩天然气母站和液化天然气储气罐;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重大煤炭、石油、天然气储运、储备基地建设工程。 ——火电。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工程;燃气发电工程。 ——核电。 ——水电。总装机5000千瓦及以上工程。 ——抽水蓄能电站。 ——风电。国家或省核准的陆上、海上风电场工程。 ——电网。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城市燃气。年输气能力2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管道输送设施工程。 ——新能源及余能利用。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利用、海洋能利用、分布式能源等新能源工程及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工程。四、工业项目规模标准 ——汽车。整车及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及以上的关键零部件制造建设工程。 ——船舶。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240万元/亩及以上的高附加值大型船舶及配套设备、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建设工程。 ——钢铁。符合国家规划的、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工程;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管材、板材、特钢等产品的开发与应用建设工程。 ——石化。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炼化一体化工程;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三大合成关键原料、战略性新兴化工材料建设工程。 ——装备制造。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及以上重大成套设备、数控机床、现代仪器仪表、新型纺织机械、高性能轻工机械、新能源关键设备、轨道交通及民用飞机配套设备、工程机械、环保设备、机械基础件和特色产品等装备制造业建设工程。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物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核电关联等建设工程;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列入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高技术产业建设工程。 ——循环经济。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再制造、城市矿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直接节能、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节水、环保类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建设工程。 ——其他。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及以上的电子信息、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等重点产业的建设工程。五、社会发展项目规模标准 ——教育。高等院校新建、扩建工程;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中等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建设工程。 ——医疗卫生。二甲及以上的医院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扩建工程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工程。 ——社会福利。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福利和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文化。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区域重大公益文化设施建设工程。 ——科研。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建设工程。 ——体育。建筑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中心、20000座以上体育场、3000座以上体育馆等重大体育设施建设工程。 ——政法。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公安业务用房、公安监管场所(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所、戒毒所、安康医院)、监狱、司法、检察、法院、国家安全等政法基础设施新建和扩建工程。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规模标准 ——城市供水。日供水规模5万吨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污水处理。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投资1亿元及以上污水管网工程。 ——废物处理。日处理能力4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危险废弃物、医疗废物处置工程。 ——城市交通。城市快速路建设工程;城市特大桥梁和隧道建设工程。七、现代服务业项目规模标准 ——现代物流。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及以上的物流建设工程。 ——信息服务。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信息服务建设工程。 ——商贸会展。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及以上的商贸、会展业建设工程。 ——总部经济。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及以上的总部经济建设工程。 ——文化服务。投资1亿元及以上文化产品出口基地和文化创意、文化人才培训中心建设工程。 ——技术服务。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建设工程。 ——旅游。投资5亿元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及以上的重要旅游设施建设工程。 ——粮库。仓容2万吨以上的省级及市县储备粮库工程。
    第七条 其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也可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 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重点欠发达县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可适当放宽投资规模标准。
    第九条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项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商品房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审批类项目,在年初增列时,必须已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在年末增补时,必须已获得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二)对于核准类项目,在年初增列时,必须已获得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在年末增补时,必须已达到项目初步设计深度。(三)对于备案类项目,在年初增列和年末增补时,必须已经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且已获得选址(规划)、环保、土地、能评等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新增项目未能在1年内开工的,应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本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