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建发〔2012〕91号),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凡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招投标备案或施工合同(指直接发包项目)备案的项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执行本规定。
二、提取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标准表”中的标准计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也可根据工程安全生产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计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后,不再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标准表
费用名称 | 计算基数 | 工程地点 | 房屋建筑工程 费率(%) | 市政公用工程 费率(%) |
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 | 建筑安装 工程造价 | 非市区工程 | 2 | 1.5 |
市区一般工程 | 2.2 | 1.7 | ||
市区临街工程 | 2.5 | - |
三、使用管理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单列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根据本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方应当按照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措施清单。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纳入招标投标竟价项目。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使用和管理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专款专用等条款。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
201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