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建发〔2012〕91号),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凡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招投标备案或施工合同(指直接发包项目)备案的项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执行本规定。
    二、提取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标准表”中的标准计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也可根据工程安全生产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计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后,不再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标准表

费用名称
计算基数
工程地点
房屋建筑工程
费率(%)
市政公用工程
费率(%)
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
建筑安装
工程造价
非市区工程
2
1.5
市区一般工程
2.2
1.7
市区临街工程
2.5
-

    三、使用管理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单列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根据本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方应当按照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措施清单。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纳入招标投标竟价项目。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使用和管理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专款专用等条款。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
 
 
  201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