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8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一批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有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我省经济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现就建立我省(不含宁波市)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属地负责与省级支持相结合,切实提高用地保障水平。省重大产业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用地。省级预留适当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比例对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给予奖励支持。通过省与项目所在地联动,共同提高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的保障水平。二是坚持增量优化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省重大产业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在统筹发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综合效应的基础上,更加注重通过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和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支持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三是坚持评价考核与落实奖惩相结合,切实推进新上项目实施进度。强化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全程评估服务、绩效考核激励导向。按照季度公布动态进展、年终进行综合评价的要求,对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实行事先、事中、事后全程跟踪和评价考核,建立评价考核结果与用地指标安排相挂钩的激励机制,真正把有限的土地资源配置到好项目、大项目。
  (二)适用条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我省“四大国家战略举措”以及规划布局要求,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二是属于浙商回归、央企合作、外商投资等投资渠道和海洋经济、省级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业、重大服务业等类别项目。项目所在地有省级产业集聚区、且项目性质符合当地产业集聚区规划定位的,原则上应进入省级产业集聚区。三是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6亿元以上,工业、服务业项目亩均投资分别在300万元、250万元以上,根据地区差异、行业性质等情况可适当调整,对欠发达地区采取差别化的项目申报标准。控制标准具体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四是项目已完成备案、核准或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且满足环保要求。五是项目用地符合所在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标准农田补划,且能在年内完成建设用地组件报批、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半年内供地。
  二、项目申报和用地保障
  (一)项目申报。每年年初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提出省重大产业项目申请名单,经各设区市汇总后,报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在统一汇总筛选后,按浙商回归、央企合作、外商投资等投资渠道和海洋经济、省级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业、重大服务业等类别,分送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当年下半年视情况可调整一次。
  (二)项目审查。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召开省重大产业项目部门联审会,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经合办等部门参加,重点对产业性质、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关键指标进行审查,并提出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议名单。其中,对用地量大、环保安全要求高、新兴产业以及产业布局和准入难以把握的项目,实行专家咨询程序。建议名单上报省政府同意后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建立省重大产业项目退出机制,对取消或因情况变化暂时无法实施的,从项目库予以剔除。
  (三)用地保障。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拟使用的地块进行用地预审,并对其中满足用地报批条件的地块按年度用地需求及时落实用地指标。在年度计划下达前,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提前预支使用当地年度用地指标,以推动省重大产业项目尽快落地。
  (四)用地组件报批。各市、县(市、区)要实行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报批服务联系制度,采取提前介入、主动上门、跟踪服务等措施,积极做好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的组件报批。省国土资源厅开辟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加快办理。
  (五)土地供应与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农转用批准后,市、县(市、区)要加快征地拆迁进度,及时办理供地手续,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受让人。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准入行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指标条件及时进行开发建设。
  (六)计划指标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用地报批及供地手续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性质、容积率、投资强度、使用切块指标等进行审核后,对项目所在县(市、区)按一定比例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其中对二次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也予以适当奖励。
  三、综合监管和评价考核
  (一)定期监测监管。建立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和开发建设情况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并按季度在全省通报。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已受理项目的拟用地情况进行统计,按季度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国土资源部门定期组织业主单位对供地后的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自查,省里委托确定具有国家认定综合评估资质的项目咨询中介机构开展定期核查,重点核查项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准入行业、投入产出和开竣工时间等指标条件进行建设,核查报告送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
  (二)年度评价考核。建立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绩效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底由省里确定的项目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出具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绩效评价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结合定期监测情况、用地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用地指标奖惩。对评价考核通过、且节约集约用地程度高的地区,下一年度将优先安排该地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奖励申请。对评价考核未通过,以及用地保障不力或落地后不及时开工建设,相应扣减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相应扣减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一年度不再受理该地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奖励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积极主动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工作,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和跟踪落实机制。按照提前介入、加快报批、合力推进的要求,积极主动搞好服务,认真做好省重大产业项目前期工作,落实用地条件。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管理。各地、各部门在推进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程序、严格监管,坚持依法依规用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招拍挂方式确定受让人,将项目用地供应政策、程序、规模、用途和时间等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协调推进。各级发改、国土资源、经信、建设、环保、商务、旅游、经合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制定年度推进计划,细化前期工作方案,共同做好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与评价考核工作,千方百计为省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推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和早见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