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湖政办发[2003]7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吴兴区、南浔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湖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合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合同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为本市合同管理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必须在业务开展前依法签订,列入招标的项目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签订。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招标的工程应已完成招标程序,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已完成规定的审批手续及具备施工条件;
    3、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件。
    第五条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营业执照。代理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应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合同签订应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或争议要约定解决方式和处理原则。
    合同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合同当事人之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六条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人,并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应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不得指定分包人,总承包人不得非法转包,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应送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工程竣工后不予验收、结算。
    第八条     合同备案时检查的主要内容:
    1、签订合同当事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准确 ,合同内容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3、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否合法。
    第九条     合同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施工合同: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及附件(直接发包工程:合同、直接发包备案表、预算书)、双方履约担保;
    2、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标通知书(实行设计招标的)或业主委托书、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监理合同:合同、中标通知书(实行监理招标的)或业主委托书、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咨询、代理合同:合同、业主委托书、受托人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合同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合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合同三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当事人应按初审意见修改合同,
    3、合同完善的应尽快办理备案手续,资料提供不全的,应以补齐;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双方当事人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为主管部门备案及双方办理相关手续所用。双方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应随原合同备案,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抵触以原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于五天内将协议报送原合同备案机关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应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台帐登记、档案保管、传递运行、奖惩措施等一系列合同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合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当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调解不成,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双方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所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湖州市建设局和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