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8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部政府性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87号)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是促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我省自2007年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践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以来,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当前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审计覆盖面不广、审计质量和效率不高、存在部分监督盲区等问题亟待解决。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扎实推进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促进我省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全部政府性资金包含了政府运用公权力征集、管理、使用的所有资金,具体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资经营预算和政府性债务计划,以及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政府收支。在推进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过程中,要防止简单地将财政资金等同于全部政府性资金,将一级预算单位等同于所有被审计单位。既要关注预算内资金,更要关注管理相对薄弱的未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既要关注一级预算单位,更要关注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较多的二三级预算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审计计划安排、审计实施、成果整合等环节,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视野。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总体思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完整把握审计范围,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视野,扩大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覆盖面,不断深化审计内容,加强审计整改,着力解决“屡审屡犯”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主要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对所有管理和使用全部政府性资金的单位轮审一遍,对重点单位和重点资金原则上要审计两次以上,基本实现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逐步推进政府性资产审计。到“十二五”期末,构建起具有浙江特色的以全部政府性资金(资产)审计为主线的财政审计大格局,加快推进我省“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促进完善财政管理、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拓宽审计覆盖面。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审计、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一是分级管理。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对同级政府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省本级对各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除省级审计机关明确安排的审计项目以外,由当地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根据当地审计力量、被审计单位预算级次、资金量等标准,确定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授权、委托内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范围。二是分类审计。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审计法规定的要求、掌管资金量大小、管理状况等实际,将被审计单位划分为五类:一类为每年必审的单位;二类为5年至少审计2次的单位;三类为5年至少审计1次的单位;四类为督促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的单位;五类为根据上级交办任务进行审计的单位,并根据单位和资金性质,确定不同的审计方式。三是分步实施。各地要对全部政府性资金收支分布状况进行系统调查摸底,建立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重要指标的数据库。在此基础上,根据被审计单位资金性质、规模、所属单位数量、管理状况,估算审计工作量,制订分年度审计计划,分解落实审计任务。
    (二)突出审计重点。要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力度。一是加强财政政策执行情况审计。加强对税收、预算、国债、公共支出、财政补贴等财政政策手段的审计和分析,为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四大国家战略举措”、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二是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促进各级政府将各项非税收入和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推动政府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关注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防止一级预算单位问题向二三级单位转移。三是加强转移支付资金运行情况审计。重点关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分配结构的合理性、公平性及资金使用的效果,不断优化财政转移结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四是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动态化、常态化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负债安全可控,有效防范财政风险。五是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点关注政府性投资规范性、投向结构、项目效果等内容,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不断提高。六是加强对民生资金的审计。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民生资金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严格质量控制。每年开展的全部政府性资金专项审计调查要力求准确无误,切实防止抵扣不全面、分类不正确、数据不完整等问题,关注整体面上的问题,准确把握本区域全部政府性资金管理情况。要重点加强对全部政府性资金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潜在风险的审计力度,揭示全部政府性资金管理工作中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层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审计质量。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考核,采取抽查、复审、评比等措施加强对承担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任务的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管理。
    (四)加强审计整改。要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制度,督促边审边改,对“屡审屡犯”、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要重点督查。要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审计机关提交的“两个报告”要突出反映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及时向本级政府报送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综合报告。
    四、切实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规范管理。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切实履行好对二三级预算单位及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全覆盖”审计工作任务,切实提高审计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审计力量,科学整合审计资源,加强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特别是要积极动员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形成合力,建立对全部政府收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审计大格局工作机制。要制订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指导意见,明确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报告等方面要求,并充分运用其审计成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