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在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

(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

发布日期:2009-09-2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文件精神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的要求,浙江省发改委决定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58号)和《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08〕172号)的规定,对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施工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依据。招标人应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规定某类信用等级作为投标资格的必要条件,该条件必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施工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依据的基础上,应在评标办法中考虑企业信用等级优劣情况。

三、施工类招标项目除根据本通知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外,《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58号)的相关规定仍应遵照执行。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设置“企业信用报告”评分可参照《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示范办法》。

四、服务类招标项目,设置“企业信用报告”评分可参照《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示范办法》。资信评分项目的设置在对投标人本身采用“企业信用报告”评分外,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对拟派项目管理班子进行适当评分。

五、货物采购类招标项目,资信评分项目的设置在对投标人本身采用“企业信用报告”评分外,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对投标人提供的货物进行适当评分。

六、招标人在设置“企业信用报告”评分时,可以调整评标示范办法中的各类信用等级的具体得分,但最高分值不得突破相应评标示范办法的最高得分。

附件:

1、《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

2、《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综合评标示范办法》

3、《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综合评标示范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