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建筑企业承接六类工程须及时报告

浙江省决定建立重大工程承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项建安合同额3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4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等六类工程须及时报告。 

 

828日获悉,为掌握建筑业企业重大工程承接基本情况,及时了解行业发展态势,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规定,建筑业企业承接到以下工程,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项建安合同额3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境外工程合同额2,000万美元以上工程项目)

 

  2.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4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建筑物;

 

  4.跨度超过36米或地下超过4(4)等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

 

  5.省会或副省级城市标志性建筑,或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重大意义的工程(如体育场馆、文化中心、会展中心等)

 

  6.城市轨道交通、特大型桥梁、电力、水利等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表示,重大工程承接情况定期报告,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建筑业企业承接高、大、难、新工程能力,掌握企业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要对所辖区域企业承接的重大工程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和帮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推进行业持续发展。